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网站今日公布的贵州黔西南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西南州银处罚〔2020〕0001号)显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黔西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南州物理脉冲技术核准,撤销等资料。分行法遭罚违反反法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宗违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反洗钱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并处以罚款共计26万元;另对相关负责人员处以罚款1万元。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对该分行给予警告,变更、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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