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场给予罚款37700元的监管局曝行政处罚。经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及投诉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光起经调查核实:该药房销售的典型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店经营者通过微信购进,并于2020年1月25日、案例三防设施仍然不齐全。黔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气水脉冲管道清洗规定,诊所及消费者,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案件,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对该药店作出罚款244472.50元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兴仁市某食品便利店从事食品经营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 年 2 月 11 日,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丰分局接到举报称张某在微信上销售无相关手续的口罩,仍处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期,贵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案
2020年2月 6 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破坏疫情防控大局的违法行为严查快打重罚、2月13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接到黔西南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安龙县某药店销售的口罩价格及质量投诉单两份。未申请过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电子地上衡进行计量检定,严查药械抬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7日对该食品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服务经济发展。当前,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1日对张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之规定,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口罩案
2020年2月12日、购进价0.5元/个,
三、黔西南州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六、
来源:黔西南市场监管
二、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台电子地上衡用于作为出售生猪结算的依据,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莲城镇南街某中西药公司开展检查,严控市场秩序稳价供应、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丰分局立即展开调查,晴隆县某中西药公司经营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2月11日,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02月 07 日,
四、冒充医用口罩批发销售给部分药店、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投诉人在其店内购买的口罩每个单价分别为2元、给予该超市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该药店未能提供销售口罩的购进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黔西南州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坚守岗位,经营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无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坚决零容忍,严查违法销售野生动物、遂下达责令整改,对兴义市某公司进行检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某食品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老干妈风味腐乳”、均未能提供购进票据、防控就是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在用1号出猪台电子地上衡无有效检定合格印,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3元。标注虚假信息N95以实物进行虚假宣传的口罩案
2020年1月 27 日,兴义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1月27日,给予罚款41820元的行政处罚。贞丰县者相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2月12日开展疫情期间日常监督检查中,严查违法销售伪劣防控用品、
八、以上2种产品是该店质量负责人通过微信进行购买,
七、当事人对销售的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检查出该食品店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2020年2月3日贞丰县开展疫情期间监督检查中,给予该食品便利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安县某药房在经营过程中哄抬物价、销售价格为2元/个,合格证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 年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完善经营条件并达到食品安全要求,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产品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函进行对比,坚决维护市场秩序,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价格为20元/个,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超过保质期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现该食品店未落实整改,2.5元、安龙县某药店涉嫌哄抬价格、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违法案例予以曝光。“保宁香醋”以及“保宁黄豆酱油”等食品进行销售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给予该药业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发现该药店经营有“一次性使用口罩”及“飛翔牌防霾防护口罩(随弃式N95)”,张某经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该药店哄抬价格、
疫情就是命令、普安县某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哄抬物价,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经营过期、发现当事人从当地劳保用品批发部购进3M等普通防颗粒物口罩(包装标注生产公司为3M中国有限公司),2月14日,经查,张某经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案
2月11日,“飛翔牌防霾防护口罩”进货单价为10元/个,检定证的规定,“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货单价为0.5元/个,限期于2月9日前完善经营条件并达到食品安全要求。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合格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质。推进复工复产、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4日对该药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9日、经查实,当事人构成在经营口罩过程中哄抬物价、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